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(修订稿)
粤科协学〔2019〕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项目管理及实施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会学术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是指符合广东省科协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,以及学会学术部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、评审立项、实施管理、总结验收及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。各类项目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,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。
第四条 项目遴选采用“公开申请,专家评审,择优支持,追踪问效”的原则,合理配置项目经费。
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实行项目管理,专款专用,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六条 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是项目的主管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制定管理政策;
(二)负责编报项目支出预算以及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;
(叁)负责组织项目申报、审核和实施管理等工作;
(四)组织项目立项评审,批准下达年度项目计划;对具体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。
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项目经费的单位,其主要职责为:
(一)根据项目合同书,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;
(二)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;
(叁)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和绩效报告;
(四)接受广东省科协的监督检查,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。
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立项
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中国科协所属国家级学会、广东省科协团体会员、地级以上市科协及其所属学会;
(二)组织机构健全,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;
(叁)申报内容符合项目支持方向,项目申报内容真实、实施方案可行、经费预算合理;
(四)符合项目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具体条件。
(五)加入广东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科技社团必须参加年度工作评价。
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优先获得支持。
(一)积极参加广东省科协组织的活动,配合广东省科协工作;
(二)有配套经费;
(叁)前期效果显着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、效益显着的单位;
(四)联合开展的项目(多个广东省科协团体会员联合、广东省科协团体会员和国家级学会、地市科协及所属学会联合);
(五)获得广东省科协科技社团年度工作评价础等的团体会员,以及基础性、新兴学科、亟需支持的学会等。
第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,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:
(一)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;
(二)未按时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;
(叁)已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,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和绩效报告等材料;
(四)上年度项目完成质量较差;
(五)违反国家或广东省科协有关规定被取消当年申报资格。
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广东省科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,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。相关申报信息在广东省科协网站公开发布。
第十二条 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初审(形式审查),初审入围的申报项目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预算绩效评估,通过预算绩效评估的申报项目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,广东省科协纪检部门派人全程监督项目评审工作。
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广东省科协网站公示。
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
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,按要求与广东省科协签定项目合同书。
第十五条 在项目合同书签定手续履行完毕后,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,依据项目合同书协议和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拨款。
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建帐,专款专用,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或挤占。
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,严格组织实施,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。项目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。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,应向广东省科协正式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。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,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,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,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。
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,不按规定报送或缓报项目执行情况、项目总结报告、绩效报告和经费决算报表的,或无故未按期、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以及违反项目专款专用规定的,视情节缓拨或停拨经费。
对逾期不补报、不纠正的,停止拨款,并在3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,同时,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。
第十九条 严格学术活动类、科技期刊类、科技传播类等项目的审核管理。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的审核把关第一责任人责任,严把主题、内容和导向关,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学术导向。对外发布的会议通知、背景板、活动内容、主讲嘉宾等事先须报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审核备案。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按照我国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报,未经批准,不得举办。
第二十条 获得本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,在对外公布、宣传或成果鉴定、报奖时,必须标注“广东省科协支持项目”字样。
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
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,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学会学术部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、项目绩效报告、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成果等相关材料。
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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